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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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員工因公受傷或殘廢,自住院治療出院之日、未住院而治療第七次之日或確定成殘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轉為殘廢或殘廢程度加重或死亡者,按殘廢等級或死亡之發給標準補足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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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公教員工因公受傷或殘廢,自住院治療出院之日、未住院而治療第七次之日或確定成殘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轉為殘廢或殘廢程度加重或死亡者,按殘廢等級或死亡之發給標準補足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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