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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慰問金之申請程序及核定權責如下: 一、申請程序: (一) 公教員工因公受傷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公教員工因公受傷慰問金申請表」一式二份,詳述事件發生經過,並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向其服務機關、學校申請,其屬地方機關、學校員工,則由其服務機關、學校循行政程序函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給。 (二) 公教員工因公殘廢者,應由其服務機關、學校於員工確定殘廢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公教員工因公殘廢慰問金申請表﹂一式二份,連同服務機關、學校出具之「公教員工因公殘廢證明書﹂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之殘廢等級證明書,循行政程序函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給。 (三) 公教員工因公死亡者,應由其服務機關、學校於員工確定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公教員工因公死亡慰問金申請表﹂一式二份,連同服務機關、學校出具之「公教員工因公死亡證明書﹂、死亡證明等文件,循行政程序函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給。 (四) 受傷住院或未住院而於治療七次以後,因傷勢加重,轉為殘廢或死亡,或因殘廢致程度加重或死亡,按殘廢等級或死亡申請補足慰問金者,應於加重結果確定或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前二目之規定辦理。 (五) 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在前四目所定期間內申請者,自得申請之日起算。 (六) 公教員工因公受傷、殘廢或死亡時,服務機關、學校人事單位應主動協助員工或遺族,填具申請表,申請慰問金。 二、核定權責: (一) 受傷慰問金:中央機關及所屬學校員工,由其服務機關、學校核定之;地方機關及所屬學校員工,由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 (市) 政府、縣 (市) 議會核定之。 (二) 殘廢、死亡慰問金:由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 (市) 政府、縣 (市) 議會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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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慰問金名詞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行政程序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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