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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慰問金之經費,依下列方式支應: 一、受傷慰問金:各機關、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二、殘廢、死亡慰問金:中央各機關及所屬學校部分,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統籌編列預算支應,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於核定時,應同時函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辦理撥付;地方各機關及所屬學校部分,由直轄市政府、縣(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依預算法第四條成立特種基金之機關部分,由各基金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未及編列預算年度,由中央各機關、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及特種基金機關在年度相關預算下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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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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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慰問金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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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