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登記規則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初次登記,係初任公務人員初次送請銓敘時,依其所送文表,就其各項個人基本資料及採認之考試、學歷、經歷等項及審查結果,分別登記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登記規則第 4 條,初次登記是指初次送請銓敘時,依據所送文表,對公務人員的個人基本資料、考試成績、學歷、經歷等進行登記。這表示在公務人員初次任職時,需要將相關資料和審查結果分別登記在案。 舉例:根據《公務人員登記規則》,當一位新任公務人員初次被銓敘時,其個人基本資料、考試成績、學歷和相關經歷都需要按照送請文表進行登記。这有助於管理該公務人員的相關身份和能力資料。
- 銓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務人員登記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