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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7.10.01

公務人員登記規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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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之登記由銓敘部辦理。但各省委任或相當委任人員,得送各省考銓處或委任職公務員銓敘委託審查委員會,依本規則辦理。 前項考銓處或銓敘委託審查委員會之登記業務,由銓敘部監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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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登記,係初任公務人員初次送請銓敘時,依其所送文表,就其各項個人基本資料及採認之考試、學歷、經歷等項及審查結果,分別登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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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登記,係公務人員經初次登記後,就其發生之異動事項,分別登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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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事項,由各機關依送審程序送請銓敘核定後登記之: 一、任用審查案。 二、試用、試署期滿改為實授成績審查案。 三、考績、考成審查案。 四、調職動態案。 五、級俸變更案。 六、停職復職及卸職案。 七、簡任存記案。 退休或死亡登記,於銓敘部核定退休案或撫卹案時辦理之;其另有規定者,於服務機關報送動態案時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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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事項,由各機關依送審程序送請銓敘部查登記之: 一、勳章、獎章、模範公務人員。 二、記大功、記大過。 三、懲戒處分。 四、聘用、解聘。 五、更改姓名、冠姓或撤銷冠姓。 六、更正身分證統一編號。 七、更正出生年月日。 八、留職停薪、復職復薪、資遣。 九、其他異動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其他法令者,應先依各該其他法令辦理確定後,再送請登記。 辦理第一項第五、六、七款時,應檢附經戶政機關更正後之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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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規則應登記而不辦理登記者,各主管機關應查明責任處理。 經登記之資料,如發現或經人告發有假冒或偽造變造經查明屬實者,除註銷其登記外,各主管機關應查明責任,按其情節輕重,除註銷其登記外,各主管機關應查明責任,按其情節輕重,依法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登記規則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87.10.0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