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登記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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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事項,由各機關依送審程序送請銓敘部查核登記之: 一、勳章、獎章、模範公務人員。 二、記大功、記大過。 三、懲戒處分。 四、聘用、解聘。 五、更改姓名、冠姓或撤銷冠姓。 六、更正身分證統一編號。 七、更正出生年月日。 八、留職停薪、復職復薪、資遣。 九、其他異動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其他法令者,應先依各該其他法令辦理確定後,再送請登記。 辦理第一項第五、六、七款時,應檢附經戶政機關更正後之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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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務人員登記規則第7條規定了各項需要送審程序請銓敘部查核登記的事項,其中包括勳章、獎章、模範公務人員、記大功、記大過、懲戒處分、聘用、解聘、更改姓名、冠姓或撤銷冠姓、更正身分證統一編號、更正出生年月日、留職停薪、復職復薪、資遣、以及其他異動事項。在辦理更改姓名、冠姓或撤銷冠姓、更正身分證統一編號、更正出生年月日時,應檢附經戶政機關更正後之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依據戶籍法施行細則第八條,公務人員登記規則第7條所述事項,需要送審程序請銓敘部查核登記的內容,需檢附經戶政機關更正後之戶籍謄本正本一份。例如,當公務人員更正出生年月日時,在辦理登記時必須附上經戶政機關更正後之戶籍謄本正本一份作為證明。
- 銓敘名詞
- 核名詞
- 懲戒名詞
- 撤銷名詞
- 復職名詞
- 資遣名詞
- 法令名詞
- 戶籍謄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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