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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登記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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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事項,由各機關依送審程序送請銓敘核定後登記之: 一、任用審查案。 二、試用、試署期滿改為實授成績審查案。 三、考績、考成審查案。 四、調職動態案。 五、級俸變更案。 六、停職復職及卸職案。 七、簡任存記案。 退休或死亡登記,於銓敘部核定退休案或撫卹案時辦理之;其另有規定者,於服務機關報送動態案時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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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銓敘名詞
  • 核定名詞
  • 停職名詞
  • 復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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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登記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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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登記規則第 6 條規定:「左列事項,由各機關依送審程序送請銓敘部核定後登記之: 一、任用審查案。 二、試用、試署期滿改為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登記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