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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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央總預算列有之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受配單位)依編制員額任用之文職職(教)員及技警公役(以下簡稱員工)均享有生活必需品配給(以下簡稱實物配給)並得依規定請領其親屬實物配給。
- 2.前項實物配給為無償配給,每月配給定量實物一次,但受配員工或其親屬均不得重領兼領。
- 3.經政府核准成立而未列入中央總預算之機構,經行政院核准得委託主辦配給單位代辦其員工實物配給,但實物價款及配送損運等費,應由委託之受配單位負擔。
- 4.額外員工不予配給或代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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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