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為安定中央公教人員生活,實施必需品配給,訂定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78.06.16
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甲 總則
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之配給,依本辦法實施,其有未規定事項,仍依現行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員工報領親屬實物配給,其年齡之計算,一律採曆年制按虛歲計算(以出生之年為一歲)。
乙 配給範圍
- 中央總預算列有之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受配單位)依編制員額任用之文職職(教)員及技警公役(以下簡稱員工)均享有生活必需品配給(以下簡稱實物配給)並得依規定請領其親屬實物配給。
- 前項實物配給為無償配給,每月配給定量實物一次,但受配員工或其親屬均不得重領兼領。
- 經政府核准成立而未列入中央總預算之機構,經行政院核准得委託主辦配給單位代辦其員工實物配給,但實物價款及配送損運等費,應由委託之受配單位負擔。
- 額外員工不予配給或代配。
員工報領親屬實物配給之時限,比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扣補時亦同,但專案請准配給之親屬,依請准月份為準。
丙 配給品量
配給實物暫以左列品種為限。
一、米(糙米)。
二、煤油。
三、油(花生油)。
四、鹽(再製鹽)。
- 配給實物,員工配量相等,親屬配量,以大、中、小口區分,十一歲以上為大口,六歲以上為中口,五歲以下為小口,其定量如左: ┌─────┬───────┐ │ 配 及 │糙 煤 │ │ 給 配 │米 油 油 鹽│ │ 實 量 │︵ ︵ ︵ ︵│ │ 物 單 │公 公 公 公│ │ 品 位 │斤 升 斤 斤│ │ 種 │︶ ︶ ︶ ︶│ ├─────┼───────┤ │ │ ○ │ │ 員 │二 ‧ │ │ 工 │五 七 六 ○│ │ 本 │‧ ‧ 二 ‧│ │ 人 │五 六 五 五│ ├──┬──┼───────┤ │ │大︵│ │ │ │ 十│ │ │ │ 一│ ○ │ │ 親 │ 歲│一 ‧ │ │ │ 以│四 七 六 ○│ │ │ 上│‧ ‧ 二 ‧│ │ │口︶│○ 六 五 五│ │ ├──┼───────┤ │ │中︵│ ○ │ │ │ 六│ ‧ │ │ │ 歲│一 三 ○│ │ │ 以│○ 三 一 ‧│ │ │ 上│‧ ‧ 二 二│ │ │口︶│○ 八 五 五│ │ ├──┼───────┤ │ 屬 │小︵│ ○ │ │ │ 五│ ‧ │ │ │ 歲│ 三 ○│ │ │ 以│五 三 一 ‧│ │ │ 下│‧ ‧ 二 二│ │ │口︶│○ 八 五 五│ ├──┴──┼───────┤ │ 備 │ │ │ │ │ │ 註 │ │ └─────┴───────┘
- 前項配給糙米,依規定成色加工,其消耗按成色扣除配量。
配給實物,應由中央或地方物資生產管理機構按月負責供應,並分別規定其品質標準或規格。
丁 配給方式
實物配給採「逐戶分送」「統領轉發」及「折發代金」三項方式辦理,凡設有物資供應機構,交通便利之城市鄉鎮,均實施逐戶分送,其不便直接配送實物者,則由受配單位統領轉發或予折發代金。
逐戶分送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員工及其親屬每月受領配給實物,採憑票(配給票)配發制。
前款配給票,以米、油、煤油、鹽四聯為一組,員工及其親屬大中小口分別印製,其票式另訂之。
二、委託當地合作社或農會承辦轄區內配送實物業務,酌給損耗運輸費,其標準另訂之,並視業務需要,得委託市(縣)合作社或縣(市)農會代辦指定業務,酌給業務補肋費。
前款配送業務之委辦,如當地合作社農會均辦理不善,經認定不堪信託時,得另行委託其他適當機構承辦之。
主辦配給單位得設置實驗機構承辦配送業務,以資示範。
統領轉發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依受配單位當月應領實物數量,開具實物支付書,送由該受配單位持向實物供應機關洽領轉發員工。
二、統領轉發實物所需器具及雜運等費,由受配單位自行負擔,並得酌給損耗運輸費,其標準另訂之。
三、統領轉發地區供應困難之實物,參照當地政府及商會上月查報價格證明單核發代金。
實物配給得由員工擇領實物或代金,擇領實物或改發代金,均應於每年六月或十二月申請辦理。
折發代金或擇領代金各項實物之價格,一律按照實物供應機關供應價格計算。
戊 報領手續
員工申請配給,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新到職員工,應填具員工及其親屬調查卡(卡式附後)二份,連同本人及其親屬身份證,戶口名簿,送經服務機關(學校)主辦人事人員逐一核對無訛後,依序分別加蓋印章,一份本機關存查,一份轉送主辦配給單位核辦。
二、居住逐戶分送地區員工應加填員工住址登記卡(卡式附後)一份隨同
前款調查卡送主辦配給單位彙辦,其請領實物人數應與調查卡同。
三、員工因增減受配人數變更住址申請辦理異動者,均應按照以上一、二兩款規定辦理。
四、員工依照規定申報升口(小口升中口或中口升大口)應於每年請領一月份實物時辦理。
- 受配單位應依據請領月份實際情形,每月於規定期限內編造左列表報,填具「請領實物表冊清單」檢同員工所填表卡,一併彙送主辦配給單位核配,不另行文。 一、居住逐戶分送區員工編造「員工及其親屬請領實物分區計算表」,其餘統領轉發及折發代金員工,編造「實物結算表」。 二、員工及其親屬如有異動,應編造「員工及親屬異動清冊」,因異動而發生扣補時,編造「扣補合併結算表」。
- 前項各款所列表冊格式另訂之。
受配單位每月憑主辦配給單位通知,備據洽領配給票,並辦理左列手續:
一、依所領配給票號碼順序在配給票背面填明員工調查卡原編字號,並加蓋本單位實物配給章。
二、前配款給票,務於實物開始配送之日前,分發員工憑收實物。
配給票限當月有效,如有遺失,應於當月依照規定報補。
己 業務管理
依據各受配單位每月填送表卡,按左列程序辦理之:
一、依據受配單位編制員額,核計員工人數及其享有配給親屬人數口別,其有不合規定者,得更正或剔除之。
二、依據配給方式,分別整理表卡,逐月編製配發實物各種計算總表。
三、依據配發實物各種計算總表,分配配給票,簽發實物支付書及匯撥實物代金。
購辦配給實物,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依據實物支付書,向物資供應機關洽撥實物,提驗樣品。
二、依據收回實物支付書支付聯,結付實物價款。
承辦配送業務單位每月配送完畢後,於限期內將當月收回配給票分別實物品種,員工及親屬口別粘存報查簿,填同配送實物結算表,送主辦配給單位審核,結算應存實物。
庚 附則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全文共 26 條,最新異動日為 78.06.16,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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