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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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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領轉發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依受配單位當月應領實物數量,開具實物支付書,送由該受配單位持向實物供應機關洽領轉發員工。 二、統領轉發實物所需器具及雜運等費,由受配單位自行負擔,並得酌給損耗運輸費,其標準另訂之。 三、統領轉發地區供應困難之實物,參照當地政府及商會上月查報價格證明單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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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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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第 13 條規定:「統領轉發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依受配單位當月應領實物數量,開具實物支付書,送由該受配單位持向實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