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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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配給得由員工擇領實物或代金,擇領實物或改發代金,均應於每年六月或十二月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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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實物配給得由員工擇領實物或代金,擇領實物或改發代金,均應於每年六月或十二月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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