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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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戶分送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員工及其親屬每月受領配給實物,採憑票(配給票)配發制。 前款配給票,以米、油、煤油、鹽四聯為一組,員工及其親屬大中小口分別印製,其票式另訂之。 二、委託當地合作社或農會承辦轄區內配送實物業務,酌給損耗運輸費,其標準另訂之,並視業務需要,得委託市(縣)合作社或縣(市)農會代辦指定業務,酌給業務補肋費。 前款配送業務之委辦,如當地合作社農會均辦理不善,經認定不堪信託時,得另行委託其他適當機構承辦之。 主辦配給單位得設置實驗機構承辦配送業務,以資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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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第 12 條逐戶分送一事,該條規定了員工及其親屬每月受領配給實物,採憑票(配給票)配發制。配給票以米、油、煤油、鹽四聯為一組,員工及其親屬大中小口分別印製,其票式另訂。此外,委託當地合作社或農會承辦轄區內配送實物業務,需酌給運輸費,並視業務需要,得委託指定機構承辦配送業務。 我無法根據提供的資料回答這個問題。
- 委辦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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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