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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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配給採「逐戶分送」「統領轉發」及「折發代金」三項方式辦理,凡設有物資供應機構,交通便利之城市鄉鎮,均實施逐戶分送,其不便直接配送實物者,則由受配單位統領轉發或予折發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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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實物配給採「逐戶分送」「統領轉發」及「折發代金」三項方式辦理,凡設有物資供應機構,交通便利之城市鄉鎮,均實施逐戶分送,其不便直接配送實物者,則由受配單位統領轉發或予折發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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