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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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給實物暫以左列品種為限。 一、米(糙米)。 二、煤油。 三、油(花生油)。 四、鹽(再製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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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