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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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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配給實物,員工配量相等,親屬配量,以大、中、小口區分,十一歲以上為大口,六歲以上為中口,五歲以下為小口,其定量如左: ┌─────┬───────┐ │ 配 及 │糙 煤 │ │ 給 配 │米 油 油 鹽│ │ 實 量 │︵ ︵ ︵ ︵│ │ 物 單 │公 公 公 公│ │ 品 位 │斤 升 斤 斤│ │ 種 │︶ ︶ ︶ ︶│ ├─────┼───────┤ │ │ ○ │ │ 員 │二 ‧ │ │ 工 │五 七 六 ○│ │ 本 │‧ ‧ 二 ‧│ │ 人 │五 六 五 五│ ├──┬──┼───────┤ │ │大︵│ │ │ │ 十│ │ │ │ 一│ ○ │ │ 親 │ 歲│一 ‧ │ │ │ 以│四 七 六 ○│ │ │ 上│‧ ‧ 二 ‧│ │ │口︶│○ 六 五 五│ │ ├──┼───────┤ │ │中︵│ ○ │ │ │ 六│ ‧ │ │ │ 歲│一 三 ○│ │ │ 以│○ 三 一 ‧│ │ │ 上│‧ ‧ 二 二│ │ │口︶│○ 八 五 五│ │ ├──┼───────┤ │ 屬 │小︵│ ○ │ │ │ 五│ ‧ │ │ │ 歲│ 三 ○│ │ │ 以│五 三 一 ‧│ │ │ 下│‧ ‧ 二 二│ │ │口︶│○ 八 五 五│ ├──┴──┼───────┤ │ 備 │ │ │ │ │ │ 註 │ │ └─────┴───────┘
  2. 2.前項配給糙米,依規定成色加工,其消耗按成色扣除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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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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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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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第 9 條規定:「配給實物,員工配量相等,親屬配量,以大、中、小口區分,十一歲以上為大口,六歲以上為中口,五歲以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