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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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報領親屬配給,一律以三口為限,惟父母仍准報領,不受三口之限制,但職(教)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而原經核准有案者,不在此限。 一、六十二年六月以前在現職機關報領迄仍持續者。 二、奉令另候任用並調任現職者。 三、奉准留職停薪而再行就職者。 四、因案停職而奉准復職者。 五、在其他機關呈准辭職後三個月內轉任現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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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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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惟名詞
- 核名詞
- 停職名詞
- 復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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