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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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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報領親屬配給,一律以三口為限,父母仍准報領,不受三口之限制,但職(教)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而原經准有案者,不在此限。 一、六十二年六月以前在現職機關報領迄仍持續者。 二、奉令另候任用並調任現職者。 三、奉准留職停薪而再行就職者。 四、因案停職而奉准復職者。 五、在其他機關呈准辭職後三個月內轉任現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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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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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第 6 條規定:「員工報領親屬配給,一律以三口為限,惟父母仍准報領,不受三口之限制,但職(教)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