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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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配單位每月憑主辦配給單位通知,備據洽領配給票,並辦理左列手續: 一、依所領配給票號碼順序在配給票背面填明員工調查卡原編字號,並加蓋本單位實物配給章。 二、前配款給票,務於實物開始配送之日前,分發員工憑收實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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