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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第 10 條

  1. 1.各機關於年度編列概算,或於年度中須增列約僱人員時,應填具約僱人員僱用計畫表,中央機關層報行政院准後約僱之,地方機關報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後約僱之。
  2. 2.各機關於約僱人員到職一個月內,應填列約僱人員僱用名冊,層報各該部、會、行、總處、署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但經各該部、會、行、總處、署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授權自行核處者,不在此限。
  3. 3.前二項約僱人員僱用計畫表及約僱人員僱用名冊之格式,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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