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第 9 條
- 1.約僱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俸給、考績、退休、撫卹及公教人員保險等法規之規定;其在僱用期間死亡者,得依下列規定酌給撫慰金: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以實際月支報酬金額為計算基準,給與十三又二分之一個月之一次給與。 二、因公死亡:以實際月支報酬金額為計算基準,給與二十七個月之一次給與。但低於二八○薪點者,按二八○薪點乘以實際薪點折合率所得金額為計算基準。
- 2.前項第二款因公死亡之情事比照公務人員退撫法規相關規定,其事由之認定遇有疑義時,各機關應延聘相關領域之學者或專家,組成專案審查小組審認之。
- 3.約僱人員死亡,除依第一項基準酌給撫慰金外,並依其死亡時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之俸額計算,發給七個月之一次殮葬補助。
- 4.撫慰金及殮葬補助之遺族領受順序,比照勞工退休金條例遺屬請領退休金順位辦理。但約僱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人者,從其遺囑。無遺族且無遺囑指定領受人者,得由原服務機關先行具領,辦理喪葬事宜,如有賸餘,歸屬公庫。
- 5.約僱人員依法令留職停薪期間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得依本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些法條的相關資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