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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第 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辦理約僱人員考作業。
  2. 前項考核結果得作為晉薪或續約之依據,並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3. 考核之項目、配分基準、考核方式、結果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機關視業務需要自行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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