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第 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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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辦理約僱人員考核作業。
- 2.前項考核結果得作為晉薪或續約之依據,並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 3.考核之項目、配分基準、考核方式、結果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機關視業務需要自行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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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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