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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所稱約僱人員,指各機關以行政契約定期僱用,辦理事務性、簡易性等行政或技術工作之人員。
  2. 約僱人員之僱用,以本機關確無適當人員可資擔任,且年度計畫中已列有預算或經專案准者為限。
  3. 約僱人員不得擔任或兼任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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