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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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稱約僱人員,指各機關以行政契約定期僱用,辦理事務性、簡易性等行政或技術工作之人員。
- 2.約僱人員之僱用,以本機關確無適當人員可資擔任,且年度計畫中已列有預算或經專案核准者為限。
- 3.約僱人員不得擔任或兼任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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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2條,約僱人員是指各機關以行政契約定期僱用,辦理事務性、簡易性等行政或技術工作之人員。這表示約僱人員需要透過行政契約確定僱用期限和工作內容。 在此法條中,約僱人員的僱用需要符合以下條件:一是本機關確無適當人員可資擔任,且年度計畫中已列有預算或經專案核准;二是約僱人員不得擔任或兼任主管職務。 舉例來說,如果某政府機關因特定專案需要短期性的技術人員協助,便可依照此法條約僱人員。另外,如果某機關內部缺乏特定領域的專業人員,且已經在預算中列有相應開支,也可以適用此法條約僱人員。
- 行政契約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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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