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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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章或證書如有遺失,得由領受人敘明理由,函請原請頒機關層報主管院補發。如原件查獲時,應比照勳章遺失補發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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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獎章或證書如有遺失,得由領受人敘明理由,函請原請頒機關層報主管院補發。如原件查獲時,應比照勳章遺失補發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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