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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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公教人員,指下列編制內有給專任之文職人員: 一、政務人員。 二、民選首長。 三、各級政府機關編制內之職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 五、公營事業機構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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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條例所稱公教人員,指下列編制內有給專任之文職人員: 一、政務人員。 二、民選首長。 三、各級政府機關編制內之職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 五、公營事業機構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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