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對於任職期間的定義指的是受獎人員在各級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自初任職之當月起至離(退)職日止的時間。在這段期間若有因撤職、休職、免職、停職(聘)處分或留職停薪、辭職等情況發生,年資應予扣除。然而,根據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的規定,留職停薪人員由本職機關以本職辦理考績者,年資得予採計。 在計算服務獎章年資時,應以月為計算單位,并以請頒離(退)職當年月為截止日期。 這些規定都是根據『全國公教人員服務獎章條例』所訂定的相關規範,並且是長期運作且經過審慎討論的法定程式。
- 第五條條文
- 撤職名詞
- 休職名詞
- 免職名詞
- 停職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