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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章條例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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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五條所稱任職期間,指受獎人員於各級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自初任職之當月起至離(退)職日止,其因撤職休職免職停職(聘)處分或留職停薪、辭職期間之年資應予扣除。但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人員,由本職機關以本職辦理考績者,年資得予採計。
  2. 2.請頒服務獎章年資之計算,均以月計,並以請頒離(退)職當年月為截止日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對於任職期間的定義指的是受獎人員在各級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自初任職之當月起至離(退)職日止的時間。在這段期間若有因撤職、休職、免職、停職(聘)處分或留職停薪、辭職等情況發生,年資應予扣除。然而,根據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的規定,留職停薪人員由本職機關以本職辦理考績者,年資得予採計。 在計算服務獎章年資時,應以月為計算單位,并以請頒離(退)職當年月為截止日期。 這些規定都是根據『全國公教人員服務獎章條例』所訂定的相關規範,並且是長期運作且經過審慎討論的法定程式。

  • 第五條條文
  • 撤職名詞
  • 休職名詞
  • 免職名詞
  • 停職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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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本條例第五條所稱任職期間,指受獎人員於各級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自初任職之當月起至離(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