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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指下列因素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者: 一、風災。 二、水災。 三、震災。 四、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五、其他天然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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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篇文章目前只提到了海商法和勞動基準法,並沒有提到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 3 條,所以無法針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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