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15.04.24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 天然災害期間,決定發布、通報停止上班及上課之權責機關(以下簡稱通報權責機關)如下: 一、直轄市轄區之機關、學校,由直轄市長決定發布。 二、縣(市)轄區之機關、學校,由縣(市)長決定發布。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轄區地形、地貌、交通及地區性之不同,將前項權責授權所屬區、鄉(鎮、市)長決定發布,並應通報所在地區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 機關、學校所在地區,經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後,應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學生及透過當地傳播媒體播報,並通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有上一級機關,並應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須將決定發布情形,通報或彙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天然災害颱風警報期間,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之程序如下: 一、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時,應於下列時間前對外發布: (一)全日或上午半日停止上班及上課時:應於前一日晚間七時至十時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晚間十一時前播報之。但前一日未發布當日停止上班及上課,於當日零時後,風雨增強,經參酌交通部中央氣象署(以下簡稱氣象署)提供各地區最新風力級數、陣風級數及雨量預測列表等氣象資料,已達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之基準時,通報權責機關應於當日上午四時三十分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上午五時前播報之。 (二)下午半日或晚間停止上班及上課時:應於當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上午十一時前播報之。 (三)除上開時間外,各通報權責機關得視實際情形,隨時發布之。 二、依據氣象署氣象預報,是否已達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之基準難以決定時,如基於學生安全或其他特殊狀況考量,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得先行決定停止上課。 三、地理位置相鄰之直轄市、縣(市)於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前,應就預計發布結果及發布時機進行協調聯繫。 四、例假日或放假日,各通報權責機關仍應辦理發布之通報作業。
- 水災、震災、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其他天然災害發生時之通報作業程序,準用前項颱風警報期間之規定。
- 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 一、為清理天然災害所造成之普遍性災害。 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 三、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 四、災情已達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因通訊中斷無法聯繫。 五、其他因地形、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
- 機關、學校首長得在十五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給予當事人停班(課)登記。
- 依據本辦法發布高級中等(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有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子女、孫子女,或國民中學以下子女、孫子女乏人照顧,得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給予停止上班,以照顧子女或孫子女。
- 配偶或直系親屬同為公教員工時,依前項規定為照顧同一子女或孫子女而停止上班者,以一人為限。
- 各通報權責機關應於颱風來襲、致災性熱帶性低氣壓或連續豪雨發生前,適時透過各種傳播媒體,促請各級公教員工與學生注意防範及因應作法。
- 各通報權責機關人事主管應於汛期前,向各該直轄市或縣(市)首長提報相關規定及準備措施。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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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全文共 2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5.04.24,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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