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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通報權責機關應於颱風來襲、致災性熱帶性低氣壓或連續豪雨發生前,適時透過各種傳播媒體,促請各級公教員工與學生注意防範及因應作法。
  2. 各通報權責機關人事主管應於汛期前,向各該直轄市或縣(市)首長提報相關規定及準備措施。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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