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第 1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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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款之災害,危害生命、身體、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或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者,其停止上班及上課之相關事宜,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目所定災害。 二、核子事故及其他人為或意外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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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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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第一款第二目條文
- 核名詞
- 災害防救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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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