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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第 1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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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款之災害,危害生命、身體、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或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者,其停止上班及上課之相關事宜,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目所定災害。 二、核子事故及其他人為或意外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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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 17-1 條規定:「下列各款之災害,危害生命、身體、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或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 1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