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教員工服務機關、學校所在地,須照常上班及上課,其居住地區或依正常上班上課必經地區,經通報權責機關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者,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給予停班(課)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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