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 一、符合第四條第二款規定。 二、依據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預報或實際觀測,達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並公開之各地區土石流警戒基準值及大規模崩塌警戒基準值,且已致災或有致災之虞時。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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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 一、符合第四條第二款規定。 二、依據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預報或實際觀測,達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並公開之各地區土石流警戒基準值及大規模崩塌警戒基準值,且已致災或有致災之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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