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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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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災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 一、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之房屋因受地震影響倒塌或有倒塌危險之虞時。 二、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住所未達前款之基準,但因受地震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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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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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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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 6 條規定:「震災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 一、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