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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天然災害期間,決定發布、通報停止上班及上課之權責機關(以下簡稱通報權責機關)如下: 一、直轄市轄區之機關、學校,由直轄市長決定發布。 二、縣(市)轄區之機關、學校,由縣(市)長決定發布。
  2.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轄區地形、地貌、交通及地區性之不同,將前項權責授權所屬區、鄉(鎮、市)長決定發布,並應通報所在地區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3. 機關、學校所在地區,經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後,應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學生及透過當地傳播媒體播報,並通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有上一級機關,並應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4.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須將決定發布情形,通報或彙報本院人事行政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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