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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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現職公務人員,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定各機關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於其組織法規中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列有職系現仍在職之人員。所稱調任,指具有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人員,於不同職務間之調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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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3條的規定,所謂現職公務人員,是指在各機關組織法規中已經定有職稱、官等、職等及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列有職系現仍在職的人員。而調任則指的是具有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的人員,在不同職務間的調動。舉例來說,銓敘部審定列有職系的人員,在職時因為工作需要而被調往不同職務,就屬於調任的範疇。根據參考資料,可以舉出符合該條規定的案例,以證明對該條規定的適用性。
- 第二條條文
- 政務人員名詞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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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