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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現職公務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人員在銓敘審定有案職系同職組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並得單向調任與銓敘審定有案職系視為同一職組職系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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