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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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四條,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的現職公務人員可以在各職系的職務間進行調任。而其他職等的人員在銓敘審定有案的情況下,也可以在職系同職組的各職系之間進行調任,並且可以單向調任,將銓敘審定有案的職系視為同一職組職系的職務。這表示在特定情況下,不同職等的公務人員也可以進行跨職務的調任,以符合需要。 範例:根據上述法條,一位簡任第十三職等的公務人員因應急需求,可以調任至同一職組的另一職務,而無需轉換職等。例如,一位原本在教育部擔任簡任第十三職等的人員,可以調任至同一職組的技術人員職務,而不需要降低職等。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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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