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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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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現職公務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人員在銓敘審定有案職系同職組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並得單向調任與銓敘審定有案職系視為同一職組職系之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四條,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的現職公務人員可以在各職系的職務間進行調任。而其他職等的人員在銓敘審定有案的情況下,也可以在職系同職組的各職系之間進行調任,並且可以單向調任,將銓敘審定有案的職系視為同一職組職系的職務。這表示在特定情況下,不同職等的公務人員也可以進行跨職務的調任,以符合需要。 範例:根據上述法條,一位簡任第十三職等的公務人員因應急需求,可以調任至同一職組的另一職務,而無需轉換職等。例如,一位原本在教育部擔任簡任第十三職等的人員,可以調任至同一職組的技術人員職務,而不需要降低職等。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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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 4 條規定:「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現職公務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人員在銓敘審定有案職系同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