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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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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資歷之一者,得認為具有擬調任之簡任職務職系專長: 一、經公務人員考試或升(官)等考試及格,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以上任用資格,其考試類科或職系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 二、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學或得以採認之國外大學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其學系、輔系或研究所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 三、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學或得以採認之國外大學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其最近十年在大學系所(含尚未畢業者),曾修習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之科目二十學分以上;其所修習科目,依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專業科目,參酌調任職務之職系說明書所定工作性質及內容,計其學分。但科目相同或類似之學分應合併計算,最高以六學分為限。 四、曾任行政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薦任第九職等、相當薦任第九職等以上職務或曾任中校以上軍官滿二年,且其工作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 五、曾任主管機關登記有案,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及年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之民營事業機構依法委任之經理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長或技術部門、專業部門最高主管職務滿二年,且其工作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 六、最近五年在政府機關主辦、經主管機關准立案之公立教育訓練機構或財團法人主辦之教育訓練機構,接受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程度相當之教育訓練結業,其專業課程累積達三百六十小時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其每次所接受之專業課程時數達十八小時以上始得採計,且依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專業科目,參酌調任職務之職系說明書所定工作性質及內容,計其時數。但相同或類似之訓練應合併計算,最高以一百零八小時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 5 條的釋義如下: 該條第一項明確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公務人員有資格認定具有擬調任之簡任職務職系專長,其中包括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以上任用資格,或是在學歷方面取得相關學位並修習相關科目,或是具有成績優良並得到證明文件。這些條件的規定都具有專業性和實務性,有助於確保調任人員的能力和專業技能。 作為該條第一款的範例,可以舉出針對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以上任用資格的規定,以考試院訂頒之「行政、教育及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對照表」為參考,具體了解相關資格的認定標準和程序。 對於其他款的釋義和具體參考資料,需要進一步確認,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資料和範例。

  • 行政機關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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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 5 條規定:「現職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資歷之一者,得認為具有擬調任之簡任職務職系專長: 一、經公務人員考試或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