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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機關下列人員無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經甄審委員會同意優先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曾獲頒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或專獎章。 二、最近三年內經核定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成)有案。 三、最近三年內曾當選模範公務人員。 四、最近五年內曾獲頒勳章、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個人獎。 五、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分發,先以較所具資格為低之職務任用。 六、依其他法律規定具有得優先陞任條件。
  2. 合於前項得優先陞任條件有二人以上時,如有第五款情形應優先陞任,餘依陞任標準評定積分後,擇優陞任;其構成該條件之事實,以使用一次為限。同時兼具有兩款以上者亦同。
  3. 第一項第一款之專業獎章不含依服務年資頒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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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y239
4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優先陞任】 🈚️第12條➕有任用資格➕甄審會同意: 一、3️⃣年+功績、楷模、專業 獎章 二、3️⃣年+專案考績 一次記二大功 三、3️⃣年+當選模範公務人員 四、5️⃣年+勳章、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個人獎。 五、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分發,先以較所具資格為低之職務任用。(任用§13)⭕️最為優先 六、依其他法律規定具有得優先陞任條件。 2. 合於前項得優先陞任條件有二人以上時,如有第五款情形應優先陞任,餘依陞任標準評定積分後,擇優陞任;其構成該條件之事實,以『使用一次為限』。同時兼具有兩款以上者亦同。 3. 第一項第一款之專業獎章不含依服務年資頒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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