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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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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機關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定,不受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限制: 一、機關首長、副首長。 二、幕僚長、副幕僚長。 三、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職務。 四、機關內部較一級務單位主管職務列等為高之職務。 五、駐外機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
  2. 2.擔任前項各款職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規定再調任其他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程序。但屬第四條規定陞任情形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辦理甄審(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資料所提到的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0條來看,該法條允許一些特定的職務可以免經甄審(選),而這些職務包括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職務、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職務列等為高之職務以及駐外機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此外,擔任這些職務的人員在再調任其他職務時,也可以免經甄審(選)程序,但如果是屬於第四條規定的陞任情形,則需要辦理甄審(選)。 這些規定可以參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的相關規定,並且提供了對於特定職務人員再調任的異常情形的規範。例如,對於機關首長、副首長等高層職務的調整,可以參考相應的法律規定,並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適當處理。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890502 制定)

各機關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核定逕行陞遷,並不受第十二條第六款至第八款之限制:   一、機關首長、副首長。   二、幕僚長、副幕僚長。   三、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之人員。

立法理由一、明定各機關得免經甄審之人員及處理方式。   二、本條文係為使機關首長能遴用理念相同之人員充任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中、高級主管,使渠等人員得免受本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有關陞遷序列、公開評分積分、甄審程序之限制,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核定逕行陞遷。但仍須受本法第十二條部分不得陞任之消極條件及第十四條需受有關訓練等限制,以期於尊重機關首長用人權之餘,尚能兼顧建立公平合理之制度,並確保整體公務人力素質。

(0980331 全文修正)

各機關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定,不受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限制:   一、機關首長、副首長。   二、幕僚長、副幕僚長。   三、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職務。   四、機關內部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職務列等為高之職務。   五、駐外使領館(代表機構)、機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   擔任前項各款職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規定再調任其他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程序。但屬第四條規定陞任情形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辦理甄審(選)。

立法理由一、本條修正第一項序言、第三款,增列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並增訂第二項規定。   二、查本條第一項免經甄審職務之人員,無論係由本機關人員或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均得免經甄審或公開甄選程序之限制,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定,始符合本條規定意旨,爰修正第一項序言。另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之人員,除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但書之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者外,並未實際執行職務,爰刪除該款人員之排除規定;至該但書之人員,依該但書不受限之規定,仍可免經甄審(選)逕行核定,以符本條為使機關首長利其行政業務推展之旨。此外,實務執行上,一級單位主管以上職務之認定仍有疑義,例如其係為業務單位或幕僚單位主管?並未明確,爰修正第三款文字,並增訂第四款規定,俾有明確準據。   三、另查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大使館、公使館置有大使、公使、參事職務,總領事館置總領事職務;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規定,駐外代表機構分為代表處及辦事處,代表處置代表、副代表、顧問及組長職務,辦事處置處長職務;另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行政院新聞局駐外新聞機構、教育部駐外文化機構,依各該組織規程、組織通則、設置規則規定,置有經濟參事、新聞參事、新聞處主任、文化參事,以上均屬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職務。爰派任駐外機構主管職以上之人員,與國內人員之派任有別。至經濟部駐外商務機構、新聞局駐外新聞機構及教育部駐外文化機構之經濟專員、新聞專員、文化專員,其職務列等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並非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職務,惟如係派駐任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之一級單位主管(如兼任代表處簡任第十二職等組長職務者),因係以該主管職稱對外執行職務,是類情形前經考試院九十年三月一日第九屆第二二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得免經甄審(選)。另依僑務委員會駐外僑務工作人員設置規則規定,駐外僑務工作人員,係納入我駐外使領館、代表機構或指定機構中,其雖無駐外機構之設置,因仍係駐外工作人員,其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之參事、組長等職務,亦可免經甄審(選)。又該會「僑務專員」職務列等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並非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職務,惟如係派駐任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之一級單位主管(如兼任代表處簡任第十二職等組長職務者),因係以該主管職稱對外執行職務,是類情形亦得適用免經甄審(選)。爰第一項增列第五款規定,以資適用。   四、為使機關首長能免經甄審(選)程序,逕行遴用理念相同之人員充任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中、高級主管,爰增訂第二項,准許機關首長得免經甄審(選)程序,就擔任本條第一項職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之規定,再逕予調整至其他職務。(例如:某機關簡任第十一職等首長,得免經甄選程序逕予調任至他機關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技正職務)惟屬於本法第四條前二款規定陞任情形者,除本法另有免經甄審(選)規定外,仍應辦理甄審(選),(例如:某機關一級單位主管薦任第八職等課長,如調任至他機關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秘書,仍需經公開甄選程序)以合理保障公務人員陞遷權益。

(0890502 制定)

一、明定各機關得免經甄審之人員及處理方式。   二、本條文係為使機關首長能遴用理念相同之人員充任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中、高級主管,使渠等人員得免受本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有關陞遷序列、公開評分積分、甄審程序之限制,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核定逕行陞遷。但仍須受本法第十二條部分不得陞任之消極條件及第十四條需受有關訓練等限制,以期於尊重機關首長用人權之餘,尚能兼顧建立公平合理之制度,並確保整體公務人力素質。

(0980331 全文修正)

一、本條修正第一項序言、第三款,增列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並增訂第二項規定。   二、查本條第一項免經甄審職務之人員,無論係由本機關人員或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均得免經甄審或公開甄選程序之限制,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定,始符合本條規定意旨,爰修正第一項序言。另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之人員,除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但書之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者外,並未實際執行職務,爰刪除該款人員之排除規定;至該但書之人員,依該但書不受限之規定,仍可免經甄審(選)逕行核定,以符本條為使機關首長利其行政業務推展之旨。此外,實務執行上,一級單位主管以上職務之認定仍有疑義,例如其係為業務單位或幕僚單位主管?並未明確,爰修正第三款文字,並增訂第四款規定,俾有明確準據。   三、另查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大使館、公使館置有大使、公使、參事職務,總領事館置總領事職務;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規定,駐外代表機構分為代表處及辦事處,代表處置代表、副代表、顧問及組長職務,辦事處置處長職務;另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行政院新聞局駐外新聞機構、教育部駐外文化機構,依各該組織規程、組織通則、設置規則規定,置有經濟參事、新聞參事、新聞處主任、文化參事,以上均屬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職務。爰派任駐外機構主管職以上之人員,與國內人員之派任有別。至經濟部駐外商務機構、新聞局駐外新聞機構及教育部駐外文化機構之經濟專員、新聞專員、文化專員,其職務列等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並非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職務,惟如係派駐任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之一級單位主管(如兼任代表處簡任第十二職等組長職務者),因係以該主管職稱對外執行職務,是類情形前經考試院九十年三月一日第九屆第二二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得免經甄審(選)。另依僑務委員會駐外僑務工作人員設置規則規定,駐外僑務工作人員,係納入我駐外使領館、代表機構或指定機構中,其雖無駐外機構之設置,因仍係駐外工作人員,其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之參事、組長等職務,亦可免經甄審(選)。又該會「僑務專員」職務列等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並非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職務,惟如係派駐任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之一級單位主管(如兼任代表處簡任第十二職等組長職務者),因係以該主管職稱對外執行職務,是類情形亦得適用免經甄審(選)。爰第一項增列第五款規定,以資適用。   四、為使機關首長能免經甄審(選)程序,逕行遴用理念相同之人員充任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中、高級主管,爰增訂第二項,准許機關首長得免經甄審(選)程序,就擔任本條第一項職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之規定,再逕予調整至其他職務。(例如:某機關簡任第十一職等首長,得免經甄選程序逕予調任至他機關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技正職務)惟屬於本法第四條前二款規定陞任情形者,除本法另有免經甄審(選)規定外,仍應辦理甄審(選),(例如:某機關一級單位主管薦任第八職等課長,如調任至他機關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秘書,仍需經公開甄選程序)以合理保障公務人員陞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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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0 條規定:「各機關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定,不受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