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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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機關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定,不受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限制: 一、機關首長、副首長。 二、幕僚長、副幕僚長。 三、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職務。 四、機關內部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職務列等為高之職務。 五、駐外機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
- 2.擔任前項各款職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規定再調任其他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程序。但屬第四條規定陞任情形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辦理甄審(選)。
深度解讀
從上述資料所提到的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0條來看,該法條允許一些特定的職務可以免經甄審(選),而這些職務包括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職務、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職務列等為高之職務以及駐外機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此外,擔任這些職務的人員在再調任其他職務時,也可以免經甄審(選)程序,但如果是屬於第四條規定的陞任情形,則需要辦理甄審(選)。 這些規定可以參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的相關規定,並且提供了對於特定職務人員再調任的異常情形的規範。例如,對於機關首長、副首長等高層職務的調整,可以參考相應的法律規定,並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適當處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核定名詞
-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條文
- 業名詞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 第四條條文
- 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 4 條條文
- 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 12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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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