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各機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或最近一年內平時考核曾受記一大過之處分。 六、最近一年內因酒後駕車、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致平時考核曾受記過一次以上之處分。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但因配合政府重大政策,奉派參加由中央一級機關辦理與職務相關須經學習評核,且結束後須指派擔任該項特定業務工作之六個月以上訓練或進修,不在此限。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 (二)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得於陞任之日實際任職。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
-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最新筆記
csy239
4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不得陞任】
一、3️⃣年+故意犯罪+有期徒刑 (❌緩刑)
二、2️⃣年+懲戒法+撤職、休職、降級
三、2️⃣年+考績法+免職
四、1️⃣年+懲戒法+減俸、記過
五、1️⃣年+考績法+丙等、平時一大過
六、1️⃣年+酒駕、性騷擾或跟蹤騷擾+平時記過一次
七、帶職帶薪全時進修or進修六個月以上者(❌奉派)
八、留職停薪者(❌奉派協助友邦或借調、育嬰)
九、停職or延長病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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