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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政字第 007250 號
要旨
政風人員陞遷甄審作業要點
全文內容
政風人員陞遷甄審作業要點一 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公開、公平、公正辦理政風人員任免陞遷業務,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暨考試院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八九考台組貳一字第○八七四六號函訂定本要點。
二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五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所稱之「本機關」,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規定,係指各職缺任免之權責機關。
三 本要點所稱政風人員,指法務部政風司及各機關政風機構編制內人員;所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指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各部 (會、處、局、署與同層級之機關) 、省政府、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政風機構。
四 本部為辦理政風人員之陞遷,應設置政風人員甄審委員會。
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之所屬政風機構在七個以上或所屬政風人員在三十人以上,應設置政風人員甄審小組,並報本部核備,其餘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得視需要設置之。
政風人員甄審委員會設置要點與政風人員甄審小組設置要點,由本部另定之。
五 各機關政風機構職務出缺,應依政風人員陞遷序列表有關規定並參酌機關業務特性、人員專長與地區人員意願,由本部統籌辦理陞遷,必要時得由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推薦適當人選,併同辦理甄審。但屬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遷調,得免經甄審程序。
本部部長對政風人員甄審委員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得退回重行辦理甄審。
前項政風人員陞遷序列表與評分標準,由本部另定之。政風人員免職(不含屆齡退休、資遣) 案,應報由本部同意後依有關法規辦理。
六 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主管及台北市、高雄市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副主管之任免遷調,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條之規定,得免經甄審。
七 設有政風人員甄審小組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依本要點第五點規定推薦人選時,應提交各該小組審議後,併同其他符合資格人員,函送本部依有關規定辦理。未設政風人員甄審小組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由本部統籌辦理陞遷事宜。
八 本部基於業務需要或出缺職務無適當人選,須延攬非現職政風人員外補時,得由本部辦理公開甄選。
前項程序,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辦理。
九 各級政風機構主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調任非主管職務:
(一) 經主管機關政風機構評定連續三年績效評比列最後二名或最後百分之十以內者。
(二) 品德、操守等因素不適任者。
(三) 前一年考績 (成) 列丙等者。
(四) 連續三年考績 (成) 列乙等者。
一○ 政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遷調:
(一) 因業務需要者。
(二) 顯無工作績效,經查明屬實者。
(三) 符合政風佐理人員請調服務地區作業要點規定者。
一一 各級政風機構主管人員之任期為三年,服務成績優良報經本部核定者,得連任一次。但有第九點或第十點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得隨時予以調整。
前項任期自現職實際到職之日起算,因機關組織變更、職務列等調整,以原機關政風主管職務改派現職者,其改派前後年資應合併計算任期。
任期屆滿人員,本部得視職缺狀況,定期或不定期辦理陞任或遷調。
一二 公營事業機構政風人員之陞遷作業,比照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其他依公務人員特種人事法律有特殊用人限制規定之機關,得經簽奉本部部長核可,免依本要點第五點或第八點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