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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機關對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所屬人員,應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實施下列各種遷調: 一、本機關內部單位主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 二、本機關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三、本機關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四、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五、本機關與所屬機關間或所屬機關間非主管人員之遷調。
  2. 前項各種遷調,得免經甄審(選);其遷調規定,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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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y239
4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 13 條 1. 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人員+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 一、1️⃣本機關主管間、2️⃣本機關副主管間 二、3️⃣本機關非主管間 三、4️⃣本機關主管人員🟰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四、所屬機關5️⃣首長間、6️⃣副首長間或7️⃣主管人員間 五、8️⃣本機關🟰所屬機關非主管、9️⃣ 所屬機關間非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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