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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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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機關對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所屬人員,應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實施下列各種遷調: 一、本機關內部單位主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 二、本機關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三、本機關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四、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五、本機關與所屬機關間或所屬機關間非主管人員之遷調。
  2. 2.前項各種遷調,得免經甄審(選);其遷調規定,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3條,該法條主要針對各機關對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所屬人員進行遷調的規定進行了詳細說明。其中包括了內部單位主管間或副主管間的遷調、非主管人員間的遷調、主管人員與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的遷調等情形。此外,法條還允許免經甄審(選)的遷調,並由各主管機關自行定定遷調規定。這些規定可以幫助機關在職務安排以及內部管理方面更加靈活地進行調整。 舉例來說,一家政府機關可能需要將某個非主管人員調往另一個部門,以更好地滿足該機關的業務需要。根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3條的規定,該遷調可以免經甄審,並由該機關的主管機關制定具體的遷調規定。這樣的遷調安排,可以幫助機關更好地調配人力資源,並提高工作效率。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6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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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3 條規定:「各機關對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所屬人員,應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實施下列各種遷調: 一、本機關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