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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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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之陞遷,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陞任較高之職務。 二、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三、遷調相當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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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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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890502 制定)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之陞遷,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陞任較高之職務。   二、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三、遷調相當之職務。

立法理由一、明定公務人員陞遷之實施範圍。   二、本法採廣義之「陞遷」,將職務之陞任與遷調均納入本法予以規範,以期公務人員無論職務之陞任或遷調,均能透過合理、公開、公平制度辦理,而消弭現行公務人員對於陞遷不公之疑慮。是以,將陞任較高之職務,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遷調相當之職務等,均納人陞遷之範圍。為期明確,上開範圍將於施行細則中明定。   三、現行機關規定如左:    (一)「現職人員升任甄審辦法」第二條:    各機關現職人員升任較高職務任用時,其甄審依本法之規定。    (二)「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升遷考核要點」第二點:     1.升任職務列等表所定較高職等之職務。     2.同職務列等之非主管職務調為主管職務。前項第一款所稱較高職等之職務,包括職務列等表中最高職等相同而最低職等較高之職務。

(0980331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之陞遷,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陞任較高之職務。   二、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三、遷調相當之職務。

立法理由一、依一般立法體例,作文字修正。   二、本法所稱主管職務不含副主管職務。   三、非主管職務陞任高一陞遷序列之副主管職務屬本條第一款情形。

  • 名詞
(0890502 制定)

一、明定公務人員陞遷之實施範圍。   二、本法採廣義之「陞遷」,將職務之陞任與遷調均納入本法予以規範,以期公務人員無論職務之陞任或遷調,均能透過合理、公開、公平制度辦理,而消弭現行公務人員對於陞遷不公之疑慮。是以,將陞任較高之職務,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遷調相當之職務等,均納人陞遷之範圍。為期明確,上開範圍將於施行細則中明定。   三、現行機關規定如左:    (一)「現職人員升任甄審辦法」第二條:    各機關現職人員升任較高職務任用時,其甄審依本法之規定。    (二)「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升遷考核要點」第二點:     1.升任職務列等表所定較高職等之職務。     2.同職務列等之非主管職務調為主管職務。前項第一款所稱較高職等之職務,包括職務列等表中最高職等相同而最低職等較高之職務。

(0980331 全文修正)

一、依一般立法體例,作文字修正。   二、本法所稱主管職務不含副主管職務。   三、非主管職務陞任高一陞遷序列之副主管職務屬本條第一款情形。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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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4 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之陞遷,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陞任較高之職務。 二、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