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之陞遷,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陞任較高之職務。 二、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三、遷調相當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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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之陞遷,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陞任較高之職務。 二、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三、遷調相當之職務。
立法理由一、明定公務人員陞遷之實施範圍。 二、本法採廣義之「陞遷」,將職務之陞任與遷調均納入本法予以規範,以期公務人員無論職務之陞任或遷調,均能透過合理、公開、公平制度辦理,而消弭現行公務人員對於陞遷不公之疑慮。是以,將陞任較高之職務,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遷調相當之職務等,均納人陞遷之範圍。為期明確,上開範圍將於施行細則中明定。 三、現行機關規定如左: (一)「現職人員升任甄審辦法」第二條: 各機關現職人員升任較高職務任用時,其甄審依本法之規定。 (二)「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升遷考核要點」第二點: 1.升任職務列等表所定較高職等之職務。 2.同職務列等之非主管職務調為主管職務。前項第一款所稱較高職等之職務,包括職務列等表中最高職等相同而最低職等較高之職務。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之陞遷,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陞任較高之職務。 二、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三、遷調相當之職務。
立法理由一、依一般立法體例,作文字修正。 二、本法所稱主管職務不含副主管職務。 三、非主管職務陞任高一陞遷序列之副主管職務屬本條第一款情形。
一、明定公務人員陞遷之實施範圍。 二、本法採廣義之「陞遷」,將職務之陞任與遷調均納入本法予以規範,以期公務人員無論職務之陞任或遷調,均能透過合理、公開、公平制度辦理,而消弭現行公務人員對於陞遷不公之疑慮。是以,將陞任較高之職務,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遷調相當之職務等,均納人陞遷之範圍。為期明確,上開範圍將於施行細則中明定。 三、現行機關規定如左: (一)「現職人員升任甄審辦法」第二條: 各機關現職人員升任較高職務任用時,其甄審依本法之規定。 (二)「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升遷考核要點」第二點: 1.升任職務列等表所定較高職等之職務。 2.同職務列等之非主管職務調為主管職務。前項第一款所稱較高職等之職務,包括職務列等表中最高職等相同而最低職等較高之職務。
一、依一般立法體例,作文字修正。 二、本法所稱主管職務不含副主管職務。 三、非主管職務陞任高一陞遷序列之副主管職務屬本條第一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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