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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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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以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機要人員外,定有職稱及依法律任用、派用之人員為適用對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3條的規定,本法的適用對象包括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機要人員外,定有職稱及依法律任用、派用之人員。以《公務人員任用法》和相關的組織法規為依據,進行陞遷程序。例如,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等都屬於《公務人員陞遷法》的適用對象。

立法沿革 2

(0890502 制定)

本法以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機要人員外,定有職稱及依法律任用、派用之人員為適用對象。

立法理由一、明定本法之適用對象。   二、本法之適用對象,除包括簡薦委「官等職等併立制」之任(派)用人員外,尚包括適用「官稱職務分立制」之關務人員及「官職分立制」之警察人員。至於已納入銓敘範圍之交通事業人員,因其任用體系及業務性質較為特殊,且多屬事業機構,爰予以排除,另定得準用之規定。而政務人員,係隨政黨選舉成敗或政策進退之人員,並無所謂陞遷;機要人員性質特殊,須與機關長官同進退,並得隨時免職,故均予以明文排除。

(0980331 全文修正)

本法以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機要人員外,定有職稱及依法律任用、派用之人員為適用對象。

立法理由本條未條正。

  • 政務人員名詞
(0890502 制定)

一、明定本法之適用對象。   二、本法之適用對象,除包括簡薦委「官等職等併立制」之任(派)用人員外,尚包括適用「官稱職務分立制」之關務人員及「官職分立制」之警察人員。至於已納入銓敘範圍之交通事業人員,因其任用體系及業務性質較為特殊,且多屬事業機構,爰予以排除,另定得準用之規定。而政務人員,係隨政黨選舉成敗或政策進退之人員,並無所謂陞遷;機要人員性質特殊,須與機關長官同進退,並得隨時免職,故均予以明文排除。

(0980331 全文修正)

本條未條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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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3 條規定:「本法以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機要人員外,定有職稱及依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