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以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機要人員外,定有職稱及依法律任用、派用之人員為適用對象。
根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3條的規定,本法的適用對象包括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機要人員外,定有職稱及依法律任用、派用之人員。以《公務人員任用法》和相關的組織法規為依據,進行陞遷程序。例如,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等都屬於《公務人員陞遷法》的適用對象。
本法以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機要人員外,定有職稱及依法律任用、派用之人員為適用對象。
立法理由一、明定本法之適用對象。 二、本法之適用對象,除包括簡薦委「官等職等併立制」之任(派)用人員外,尚包括適用「官稱職務分立制」之關務人員及「官職分立制」之警察人員。至於已納入銓敘範圍之交通事業人員,因其任用體系及業務性質較為特殊,且多屬事業機構,爰予以排除,另定得準用之規定。而政務人員,係隨政黨選舉成敗或政策進退之人員,並無所謂陞遷;機要人員性質特殊,須與機關長官同進退,並得隨時免職,故均予以明文排除。
本法以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機要人員外,定有職稱及依法律任用、派用之人員為適用對象。
立法理由本條未條正。
一、明定本法之適用對象。 二、本法之適用對象,除包括簡薦委「官等職等併立制」之任(派)用人員外,尚包括適用「官稱職務分立制」之關務人員及「官職分立制」之警察人員。至於已納入銓敘範圍之交通事業人員,因其任用體系及業務性質較為特殊,且多屬事業機構,爰予以排除,另定得準用之規定。而政務人員,係隨政黨選舉成敗或政策進退之人員,並無所謂陞遷;機要人員性質特殊,須與機關長官同進退,並得隨時免職,故均予以明文排除。
本條未條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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