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之陞遷,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考量機關特性與職務需要,依功績原則,兼顧內陞與外補,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遷調歷練,以拔擢及培育人才。
依照公務人員陞遷法第2條,公務人員的陞遷應該考量個人與事情的適切配合,並考慮機關的特性與職務需要,依照功績原則,同時兼顧內部升遷與外部補充,並以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進行,選擇優秀的人進行陞任或是遷調,以提拔和培育人才。這項法規的內容符合了公務人員陞遷的基本原則,並且鼓勵機關依據個人能力和機關需求進行陞遷,以培育出更多的人才。
公務人員之陞遷,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考量機關特性與職務需要,依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或遷調歷練,以拔擢及培育人才。
立法理由一、明定公務人員陞遷之原則、考量項目及方法,俾作為建立合理陞遷制度之依據。 二、按公務人力之運用,須考量機關特性與職務需要,依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使陞遷作業程序公開、公平、公正,始足以擇優陞任拔擢人才、遷調歷練人才,蔚為國用。
公務人員之陞遷,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考量機關特性與職務需要,依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或遷調歷練,以拔擢及培育人才。
立法理由本條未條正。
一、明定公務人員陞遷之原則、考量項目及方法,俾作為建立合理陞遷制度之依據。 二、按公務人力之運用,須考量機關特性與職務需要,依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使陞遷作業程序公開、公平、公正,始足以擇優陞任拔擢人才、遷調歷練人才,蔚為國用。
本條未條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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