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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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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之陞遷,依本法行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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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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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890502 制定)

公務人員之陞遷,依本法行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一、明定公務人員之陞遷依本法辦理及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順序。   二、由於公務人員之陞遷,與「任用」息息相關,為肆應各類別公務人員之特性,並避免與其他人事法律有競合或牴觸時適用疑義之虞,爰明定其他法律另有特別條件之規定者(例如:「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對於地方法院法官陞任高等法院法官及高等法院法官陞任最高法院法官,另定有資格條件;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三十五條對於實任法官轉任或調動其他職務,亦有條件限制;又「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四、五條對於駐外人員之任用,亦有特別之規定),得從其規定辦理,以資周延。

(0980331 全文修正)

公務人員之陞遷,依本法行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本條未條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90502 制定)

一、明定公務人員之陞遷依本法辦理及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順序。   二、由於公務人員之陞遷,與「任用」息息相關,為肆應各類別公務人員之特性,並避免與其他人事法律有競合或牴觸時適用疑義之虞,爰明定其他法律另有特別條件之規定者(例如:「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對於地方法院法官陞任高等法院法官及高等法院法官陞任最高法院法官,另定有資格條件;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三十五條對於實任法官轉任或調動其他職務,亦有條件限制;又「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四、五條對於駐外人員之任用,亦有特別之規定),得從其規定辦理,以資周延。

(0980331 全文修正)

本條未條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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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 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陞遷,依本法行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