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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人字第 000278 號
要旨
「法務部所屬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戒治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少年矯正學校離職人員申請再 (回) 任處理原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主旨
本部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法八十九人字○○一○八二號函訂定之「法務部所屬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戒治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少年矯正學校離職人員申請再 (回) 任處理原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上開處理原則,因公務人員升遷法於八十九年七月十六日實施,經檢討有所牴觸,爰予停止適用。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89 年 5 月 15 日(89)法人字第 001082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