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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職務出缺時,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依本法得免經甄審之職缺外,應就本機關或他機關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本功績原則評定陞遷。 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如由他機關人員陞遷時,應公開甄選。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各機關職務出缺時,除該職務屬於用人機關所定年度任用需求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任用之職缺,以及本法所定得免經甄審程序之人員(如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外,機關內無論內陞或外補之職缺,應就本機關或他機關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依本法第七條規定,予以評定陞遷,以符合功績制精神。 二、第二項明定各機關職缺擬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外補職缺並應循公開甄選程序,以符公平。
各機關職務出缺時,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依本法得免經甄審(選)之職缺外,應就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本功績原則評定陞遷。 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除下列人員外,應公開甄選: 一、因配合政府政策或修正組織編制須安置、移撥之人員。 二、職務列等、稱階、等階、級別(以下簡稱職務列等)相同且職務相當,並經各該權責機關甄審委員會同意核准對調之人員。 三、依主管機關所定遷調法令,實施遷調之駐外人員。
立法理由一、本條修正第一項,並於第二項增列公開甄選除外規定。 二、第一項刪除「本機關或他機關」等文字,使非現職人員亦得參加各機關辦理之公開甄選。另將「依本法得免經甄審之職缺外」修正為「依本法得免經甄審(選)之職缺外」,以資周妥。 三、第二項後段將「他機關人員陞遷時」文字修正為「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俾期甄審與甄選程序之適用對象有明確區別。另配合政府政策或修正組織編制須安置、移撥之人員,因係依政策或法令之規定辦理之調動;一般公務人員之職務列等、關務人員之職務稱階、警察人員之職務等階、醫事人員之職務級別相同且職務相當(主管間、副主管間、非主管間等),並經各該權責機關甄審委員會同意核准對調之人員;駐外人員負有定期輪調之義務,爰依主管機關所定駐外人員遷調規定,實施駐外人員之遷調,應得免經公開甄選程序,俾利該等人員遷調作業(例如:外交部與其駐外館處及所屬機關外交領事人員之遷調,因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及外交部駐外人員輪調作業要點已定有上開人員之遷調規定,以貫徹實施內外輪調制度,加強駐外人員歷練),爰於第二項增訂三款為公開甄選程序之除外規定。
一、第一項明定各機關職務出缺時,除該職務屬於用人機關所定年度任用需求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任用之職缺,以及本法所定得免經甄審程序之人員(如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外,機關內無論內陞或外補之職缺,應就本機關或他機關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依本法第七條規定,予以評定陞遷,以符合功績制精神。 二、第二項明定各機關職缺擬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外補職缺並應循公開甄選程序,以符公平。
一、本條修正第一項,並於第二項增列公開甄選除外規定。 二、第一項刪除「本機關或他機關」等文字,使非現職人員亦得參加各機關辦理之公開甄選。另將「依本法得免經甄審之職缺外」修正為「依本法得免經甄審(選)之職缺外」,以資周妥。 三、第二項後段將「他機關人員陞遷時」文字修正為「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俾期甄審與甄選程序之適用對象有明確區別。另配合政府政策或修正組織編制須安置、移撥之人員,因係依政策或法令之規定辦理之調動;一般公務人員之職務列等、關務人員之職務稱階、警察人員之職務等階、醫事人員之職務級別相同且職務相當(主管間、副主管間、非主管間等),並經各該權責機關甄審委員會同意核准對調之人員;駐外人員負有定期輪調之義務,爰依主管機關所定駐外人員遷調規定,實施駐外人員之遷調,應得免經公開甄選程序,俾利該等人員遷調作業(例如:外交部與其駐外館處及所屬機關外交領事人員之遷調,因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及外交部駐外人員輪調作業要點已定有上開人員之遷調規定,以貫徹實施內外輪調制度,加強駐外人員歷練),爰於第二項增訂三款為公開甄選程序之除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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