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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人決字第 012620 號
要旨
關於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辦理公開甄選人員,經原服務機關不同意過調或派代後因故註銷派令,致無法補足缺額,可否於再次辦理公開甄選時限制其參加一案
主旨
關於函詢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辦理公開甄選人員,經原服務機關不同意過調或派代後因故註銷派令,致無法補足缺額,可否於再次辦理公開甄選時限制其參加疑義一案,經轉准銓敘部函釋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依銓敘部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九十銓一字第二○○八五五八號書函辦理,並復貴署九十年三月八日行執人字第○○○五九七號函。
附件
銓敘部書函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九十銓一字第二○○八五五八號主 旨:關於函詢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辦理公開甄選人員,經原服務機關不同意過調或派代後因故註銷派令,致無法補足缺額,可否於再次辦理公開甄選時限制其參加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貴部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法九十人字第○一○○七二號函。
二 查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各機關職缺如由他機關人員陞遷時,應公開甄選之立法說明,係為符公開、公平原則。基於維護公務人員之陞遷權益,不宜作法律所無之限制,限制是類因原服務機關不同意過調或派代後因故註銷派令人員,再次參加各該機關辦理之公開甄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