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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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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機關應依職務高低及務需要,訂定陞遷序列表,並得區別職務性質,分別訂定。
  2. 2.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如同一序列中人數眾多時,得人員銓敘審定之職等、官稱官階、官等官階、級別高低依序辦理。但次一序列中無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3. 3.前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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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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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2

(0890502 制定)

各機關應依職務高低及業務需要,訂定陞遷序列表。   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各機關應訂定陞遷序列表,使職務出缺時,依層次逐級陞遷,以為逐級辦理陞遷之準據,進而落實陞遷應與年資、考績、職務歷練等配合運用之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之陞任順序。

(0980331 全文修正)

各機關應依職務高低及業務需要,訂定陞遷序列表,並得區別職務性質,分別訂定。   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如同一序列中人數眾多時,得按人員銓敘審定之職等、官稱官階、官等官階、級別(以下簡稱職等)高低依序辦理。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立法理由一、本條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為避免不同性質之職務(例如:行政性職務與技術性或專業性等職務)訂列於同一陞遷序列表,造成擔任不同性質職務人員陞遷上之窒礙。爰修正本條第一項規定,使各機關亦得因職務性質之不同分別訂定不同之陞遷序列表。   三、各機關職務出缺辦理甄審時,常有某一職務符合資格條件人員眾多情形,如均一律造冊並核算各人員資績分數,徒增作業程序,影響陞遷作業辦理效率。為提升行政效率,並簡化作業程序,爰於第二項增訂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同一序列中人數眾多,得依序辦理人員陞遷之方式,得按一般公務人員銓敘審定之職等、關務人員銓敘審定之官稱官階、警察人員銓敘審定之官等官階、醫事人員銓敘審定之級別高低依序辦理,以授權各機關彈性辦理本機關人員陞遷事宜。

  • 名詞
  • 名詞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名詞
  • 法律名詞
(0890502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各機關應訂定陞遷序列表,使職務出缺時,依層次逐級陞遷,以為逐級辦理陞遷之準據,進而落實陞遷應與年資、考績、職務歷練等配合運用之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之陞任順序。

(0980331 全文修正)

一、本條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為避免不同性質之職務(例如:行政性職務與技術性或專業性等職務)訂列於同一陞遷序列表,造成擔任不同性質職務人員陞遷上之窒礙。爰修正本條第一項規定,使各機關亦得因職務性質之不同分別訂定不同之陞遷序列表。   三、各機關職務出缺辦理甄審時,常有某一職務符合資格條件人員眾多情形,如均一律造冊並核算各人員資績分數,徒增作業程序,影響陞遷作業辦理效率。為提升行政效率,並簡化作業程序,爰於第二項增訂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同一序列中人數眾多,得依序辦理人員陞遷之方式,得按一般公務人員銓敘審定之職等、關務人員銓敘審定之官稱官階、警察人員銓敘審定之官等官階、醫事人員銓敘審定之級別高低依序辦理,以授權各機關彈性辦理本機關人員陞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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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6 條規定:「各機關應依職務高低及業務需要,訂定陞遷序列表,並得區別職務性質,分別訂定。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