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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應依職務高低及業務需要,訂定陞遷序列表。 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各機關應訂定陞遷序列表,使職務出缺時,依層次逐級陞遷,以為逐級辦理陞遷之準據,進而落實陞遷應與年資、考績、職務歷練等配合運用之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之陞任順序。
各機關應依職務高低及業務需要,訂定陞遷序列表,並得區別職務性質,分別訂定。 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如同一序列中人數眾多時,得按人員銓敘審定之職等、官稱官階、官等官階、級別(以下簡稱職等)高低依序辦理。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立法理由一、本條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為避免不同性質之職務(例如:行政性職務與技術性或專業性等職務)訂列於同一陞遷序列表,造成擔任不同性質職務人員陞遷上之窒礙。爰修正本條第一項規定,使各機關亦得因職務性質之不同分別訂定不同之陞遷序列表。 三、各機關職務出缺辦理甄審時,常有某一職務符合資格條件人員眾多情形,如均一律造冊並核算各人員資績分數,徒增作業程序,影響陞遷作業辦理效率。為提升行政效率,並簡化作業程序,爰於第二項增訂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同一序列中人數眾多,得依序辦理人員陞遷之方式,得按一般公務人員銓敘審定之職等、關務人員銓敘審定之官稱官階、警察人員銓敘審定之官等官階、醫事人員銓敘審定之級別高低依序辦理,以授權各機關彈性辦理本機關人員陞遷事宜。
一、第一項明定各機關應訂定陞遷序列表,使職務出缺時,依層次逐級陞遷,以為逐級辦理陞遷之準據,進而落實陞遷應與年資、考績、職務歷練等配合運用之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之陞任順序。
一、本條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為避免不同性質之職務(例如:行政性職務與技術性或專業性等職務)訂列於同一陞遷序列表,造成擔任不同性質職務人員陞遷上之窒礙。爰修正本條第一項規定,使各機關亦得因職務性質之不同分別訂定不同之陞遷序列表。 三、各機關職務出缺辦理甄審時,常有某一職務符合資格條件人員眾多情形,如均一律造冊並核算各人員資績分數,徒增作業程序,影響陞遷作業辦理效率。為提升行政效率,並簡化作業程序,爰於第二項增訂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同一序列中人數眾多,得依序辦理人員陞遷之方式,得按一般公務人員銓敘審定之職等、關務人員銓敘審定之官稱官階、警察人員銓敘審定之官等官階、醫事人員銓敘審定之級別高低依序辦理,以授權各機關彈性辦理本機關人員陞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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