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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機關應依職務高低及務需要,訂定陞遷序列表,並得區別職務性質,分別訂定。
  2. 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如同一序列中人數眾多時,得人員銓敘審定之職等、官稱官階、官等官階、級別高低依序辦理。但次一序列中無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3. 前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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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y239
4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 6 條 [準備程序] 1. 各機關應依「🔸職務高低及🔸業務需要」,訂定陞遷序列表,並得區別職務性質,分別訂定。 2. 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如同一序列中人數眾多時,得按人員銓敘審定之「1️⃣職等、2️⃣官稱官階、3️⃣官等官階、4️⃣級別高低」依序辦理。‼️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3. 前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112 年修法理由:提升政府效能、有效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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