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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應由人事單位就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分別情形,依積分高低順序或資格條件造列名冊,並檢同有關資料,報請本機關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評審後,依程序報請機關首長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之;如陞遷二人以上時,就陞遷人數之二倍中圈定陞補之。 機關首長對前項甄審委員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得退回重行依本法相關規定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各機關辦理人員陞遷之作業程序。包括本機關現職人員之陞任、遷調及擬外補之他機關人員之陞任、遷調等(亦即涵蓋內陞、外補人員),貫徹公開評比之精神。有關陞任、遷調實際作業程序,為期明確,將於施行細則中明定。 二、第二項明定機關首長對前項甄審委員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得退回重行依本法相關規定改依其他甄選方法辦理陞遷事宜。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應由人事單位就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分別情形,依積分高低順序或資格條件造列名冊,並檢同有關資料,報請本機關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評審後,依程序報請機關首長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之;如陞遷二人以上時,就陞遷人數之二倍中圈定陞補之。本機關具擬陞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經書面或其他足以確認之方式聲明不參加該職務之陞任甄審時,得免予列入當次陞任甄審名冊。 機關首長對前項甄審委員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得退回重行依本法相關規定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
立法理由一、本條修正第一項。 二、查本法第二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陞遷,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辦理。是以,各機關職務出缺辦理陞任甄審時,亦應尊重當事人之陞任意願,爰於本條第一項後段增列「本機關具擬陞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經書面或其他足以確認之方式聲明不參加該職務之陞任甄審時,得免予列入當次陞任甄審名冊」,使符合參加陞任甄審人員,如無意願者得透過機關公文書、會簽、會章、公務電話紀錄、傳真、電子郵件、或於機關發文各單位或公告請當事人限期報名參加甄審時,未於限期內報名等方式,表達不參加出缺職務之陞任甄審,得免予列入當次陞任甄審名冊,以資周妥。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第一項明定各機關辦理人員陞遷之作業程序。包括本機關現職人員之陞任、遷調及擬外補之他機關人員之陞任、遷調等(亦即涵蓋內陞、外補人員),貫徹公開評比之精神。有關陞任、遷調實際作業程序,為期明確,將於施行細則中明定。 二、第二項明定機關首長對前項甄審委員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得退回重行依本法相關規定改依其他甄選方法辦理陞遷事宜。
一、本條修正第一項。 二、查本法第二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陞遷,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辦理。是以,各機關職務出缺辦理陞任甄審時,亦應尊重當事人之陞任意願,爰於本條第一項後段增列「本機關具擬陞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經書面或其他足以確認之方式聲明不參加該職務之陞任甄審時,得免予列入當次陞任甄審名冊」,使符合參加陞任甄審人員,如無意願者得透過機關公文書、會簽、會章、公務電話紀錄、傳真、電子郵件、或於機關發文各單位或公告請當事人限期報名參加甄審時,未於限期內報名等方式,表達不參加出缺職務之陞任甄審,得免予列入當次陞任甄審名冊,以資周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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