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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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8條規定了各機關在辦理公務人員陞遷時的相關事宜。根據這個法條,除了鄉(鎮、市)民代表會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外,其他機關在辦理公務人員的陞遷時,應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相關事宜。同一序列職務間的調任可以免經甄審程序。此外,因育嬰留職停薪自願調任較低職務的人在回職復薪時,調任原職務或與原職務同一序列職務時,可以免經甄審程序。對於編制員額較少或業務性質特殊的機關,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人員的陞遷甄審(選)可以由上級機關統籌辦理,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参考资料: 根据《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了甄審委員會的組織與職責,並對調任和特殊機關的陞遷甄審做出了具體的規定。 舉例:A機關在進行公務人員陞遷時,確保組織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原住民名詞
- 復名詞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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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