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陞遷法第8條規定了各機關在辦理公務人員陞遷時的相關事宜。根據這個法條,除了鄉(鎮、市)民代表會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外,其他機關在辦理公務人員的陞遷時,應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相關事宜。同一序列職務間的調任可以免經甄審程序。此外,因育嬰留職停薪自願調任較低職務的人在回職復薪時,調任原職務或與原職務同一序列職務時,可以免經甄審程序。對於編制員額較少或業務性質特殊的機關,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人員的陞遷甄審(選)可以由上級機關統籌辦理,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参考资料: 根据《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了甄審委員會的組織與職責,並對調任和特殊機關的陞遷甄審做出了具體的規定。 舉例:A機關在進行公務人員陞遷時,確保組織了甄審委員會來審核相關事宜,並根據法規,對育嬰留職停薪自願調任較低職務者在回職復薪時的陞遷甄審程序進行了適當的處理。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應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相關事宜。但本機關人員之遷調,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免經甄審程序。 編制員額較少或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人員之陞任甄審得由上級機關統籌辦理,不受前項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各機關應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相關事宜,以確定該委員會之功能與機關首長權責之分際。又以公務人員之遷調,包括相同職務間之遷調,為簡化機關內部人事作業程序,故予以彈性規定,本機關人員之遷調,得由機關視業務實際需要,免經甄審程序。至於甄審委員會之職掌,為期明確,將於施行細則中明定。 二、第二項明定編制員額較少或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其陞任甄審得由上級機關統籌辦理,以為彈性因應。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除鄉(鎮、市)民代表會外,應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選)相關事宜。 本機關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得免經甄審程序。 編制員額較少或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人員之陞遷甄審(選)得由上級機關統籌辦理,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本條修正第一項規定,第一項但書文字移列增訂為第二項,原第二項遞移,文字並酌作修正。 二、查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選)相關事宜。復查鄉(鎮、市)民代表會編制員額甚少(二至五人),無法達到組成甄審委員會之基本數額(五人),又其與縣政府間並無任免權責關係,其人員之陞遷甄審(選)事宜如由縣政府辦理,實務運作上有其困難。復以代表會為地方立法機關,如引據本條原第二項規定辦理,確有其窒礙之處,爰於第一項增列鄉(鎮、市)民代表會得不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選)相關事宜之除外規定,以符實際,並利執行。 三、原第一項但書規定,係指本機關陞遷序列表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為期明確,爰予修正為「本機關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得免經甄審程序」,並移列為第二項。 四、原第二項內「陞任甄審」修正為「陞遷甄審(選)」,以資周全,並遞移為第三項。
一、第一項明定各機關應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相關事宜,以確定該委員會之功能與機關首長權責之分際。又以公務人員之遷調,包括相同職務間之遷調,為簡化機關內部人事作業程序,故予以彈性規定,本機關人員之遷調,得由機關視業務實際需要,免經甄審程序。至於甄審委員會之職掌,為期明確,將於施行細則中明定。 二、第二項明定編制員額較少或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其陞任甄審得由上級機關統籌辦理,以為彈性因應。
一、本條修正第一項規定,第一項但書文字移列增訂為第二項,原第二項遞移,文字並酌作修正。 二、查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選)相關事宜。復查鄉(鎮、市)民代表會編制員額甚少(二至五人),無法達到組成甄審委員會之基本數額(五人),又其與縣政府間並無任免權責關係,其人員之陞遷甄審(選)事宜如由縣政府辦理,實務運作上有其困難。復以代表會為地方立法機關,如引據本條原第二項規定辦理,確有其窒礙之處,爰於第一項增列鄉(鎮、市)民代表會得不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選)相關事宜之除外規定,以符實際,並利執行。 三、原第一項但書規定,係指本機關陞遷序列表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為期明確,爰予修正為「本機關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得免經甄審程序」,並移列為第二項。 四、原第二項內「陞任甄審」修正為「陞遷甄審(選)」,以資周全,並遞移為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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