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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除鄉(鎮、市)民代表會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外,應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選)相關事宜。
  2. 本機關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得免經甄審程序。
  3. 因育嬰留職停薪自願調任較低職務者,於回職薪之日調任原職務或與原職務同一序列職務時,得免經甄審程序。
  4. 編制員額較少或務性質特殊之機關,經主管機關准者,其人員之陞遷甄審(選)得由上級機關統籌辦理,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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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經甄審】 2. 本機關『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得免經甄審程序。⚠️平調⚠️ ➡️立法目的:首長用人權責 3. 因『🔸育嬰留職停薪』『🔸自願』調任較低職務者,於『回職復薪之日』調任原職務或與原職務同一序列職務時,得免經甄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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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審委員會】 鄉鎮市民代表會、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編制較少或業務性質特殊的機關➡️不用辦委員會,上級處理 成員、決議:細7「票選、當然、指定、主席」「半數X 半數」 職掌:細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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